一、申请条件
(一)举办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五)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二、办理程序
(一)法人登记工作
1.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法向所在地负责社会组织登记部门申请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
2.设立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二)备案登记工作
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1.根据备案机构实际情况填报《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或《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
2. 根据备案机构性质提交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电子营业执照;
3.根据要求提交《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4.提交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资料;
5.提交服务场所的产权证明(如为租赁,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提交机构建筑竣工验收报告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6.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环评手续的,需提供环评报告或备案资料;
7.如经营范围有专业性要求的,需提供食品经营、卫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等材料。
附件: | |
附件1: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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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备案申请书.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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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材料补正告知书.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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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备案承诺书.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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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养老机构优惠扶持政策.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