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一)举办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五)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二、办理程序
(一)法人登记工作
1.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法向所在地负责社会组织登记部门申请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
2.设立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二)备案登记工作
1.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须到当地民政养老业务部门进行备案。
2.备案需提供《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
附件: | |
附件1: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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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备案申请书.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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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材料补正告知书.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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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备案承诺书.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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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养老机构优惠扶持政策.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