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实施单位:各县区民政局、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保障局
二、保障对象:持有我市城乡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城乡低保。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实际居住满1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其他适用农村低保。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房产证、土地(山林、草地)确权证明、收入证明(提供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的原始工资单凭据)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材料齐备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入户调查人员每组不得少于2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4.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低保确认通知书,从确认同意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不符合条件、不予确认同意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审核确认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特困人员供养
一、实施单位:各县区民政局、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保障局
二、特困人员申请条件:具有广元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三、救助供养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
四、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办理程序: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申请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第二代残疾证等。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特困人员;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特困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终止条件: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规定的;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一、实施单位:各县区民政局、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保障局
二、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一)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接受教育(国内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特困供养人员;
(四)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人;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三、救助程序
(一)申请受理。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材料。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1.临时救助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
3.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家庭(个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以及家庭成员(个人)接受教育(国内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等基本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二)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调查人员(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的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参加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签字,同时应将调查核实材料送申请人签注意见。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核实、评审意见、张榜公示情况作出审核决定,并将有关申请审核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四)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5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因有疑问或有异议需组织再次调查核实的,可适当延长时间作出审批决定。
临时救助申请办理时限自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30日内(不含公示期)办结审核审批手续。
四、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