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定条件
持有我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条件,通过申请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2.个人申报资料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或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房产证、土地(山林、草地)确权证、收入情况(提供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的原始工资单凭证)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3.审核确认程序
申请→入户调查→开展信息核对→乡镇(街道)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通过“一卡通”系统发放低保金到低保家庭账户(自审核确认次月起按月发放)。
4.保障标准
城市740元/月,农村533元/月,2023年7月执行。
5.低保金计算方法
低保金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也可以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采取分档方式发放。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有关规定:
①申请低保时,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
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广元市社会救助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