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深化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深化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的通知

日期: 2021-08-31 浏览量:9859 来源: 市民政局 分享:
【字体: 打印

各市(州)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有关要求,全面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民办函〔2019〕5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0〕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政务公开促进基层政府治理能力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21〕57号)工作部署,切实提升我省社会救助领域、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质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开展救助领域、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是全省民政系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全面推进民政领域政务公开的重要举措。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因地制宜加快推进本地区救助领域、养老服务领域政务公开。要坚持让公开成为自觉、透明成为常态,以群众易获取、易看懂、易参与的方式及时公开信息,不断完善救助领域、养老服务领域政务公开程序、标准、要求。

二、工作目标

(一)2021年年底前,25个深化政务公开促进基层政府治理能力提升先行县民政部门要结合本级政府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进一步修改完善本级社会救助领域、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实行政务过程和结果全公开,率先完成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任务。

(二)2023年年底前,全省各县(市、区)基本建成本级社会救助领域、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社会救助领域、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大幅提升。

三、目录编制标准

基层政府(包括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基层民政部门要按照本级政府工作部署,编制完善并及时调整更新好社会救助领域、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编制目录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体现地区和社会救助领域、养老服务领域特点。标准目录应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等要素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政务公开对提升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夯实国家治理根基的意义,切实抓好社会救助领域、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结合实际编制完善好本地标准目录。要按照各级职责任务,加强督促指导,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形成社会救助领域、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的工作合力。

(二)加强队伍建设。基层民政部门要明确人员岗位和职责,确保该项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要加大培训力度,把政务公开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社会救助领域、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和本地标准目录纳入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内容。切实增强依法依规公开意识,不断提高基层各级民政部门政务公开能力水平。

(三)加强指导督促。各市(州)民政部门要主动指导帮助开展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提升社会救助领域、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质效。先行县所在市民政局要及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2021年12月10日前向省厅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联系人:彭啸涛,028-84423050,18980528715(微信同号),邮箱362909124@qq.com。


附件:1.深化政务公开促进基层政府治理能力提升先行县名单

2.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3.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四川省民政厅

2021年8月26日

附件:
附件1-3.doc